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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企业水平衡测试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2023-08-31 02:00:44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做到水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并重,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力相协调;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县区之间、流域水系之间、河道上下游之间的取用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结合地方实际,创新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和工艺,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着力破解制约水资源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瓶颈。

  (七)完善政策机制。研究制订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政策性文件,推进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地下水管理和保护、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等相关配套法规的完善,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

  1.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力争到2015年实现全市重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监测全覆盖,建立重要流域和区域水质自动预警体系。市、县两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查管理,水平衡测试流程,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管。对跨县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权限上收一级,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对现状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或水功能区达标考核不合格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

  (四)完善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切实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建立多方参与、民主协商、共同决策、分工负责的流域议事协调管理机制,统筹协调上下游产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保护有关事宜。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4.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开展取水户年度用水计划管理。力争到2015年,实现取水许可审批和发证率达100%,规模以上非农业取水户计划用水管理率达到90%,并逐步将中型灌区和公共用水大户纳入计划用水管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淘汰目录的,或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3.加大地下水管理力度。严格执行杭嘉湖平原地区、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长效管理制度,加大非法开采地下水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快建设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

  3.推进水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严禁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河湖(库)水域,实行占补平衡,维持一定的水面率、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湖生态健康。组织编制和实施重要区域水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加强对重要生态保护区、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重要河道和湿地的水生态保护和修复。研究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健康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重要河湖的健康评价,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湖政发〔2013〕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六)提升管理能力。全市要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水资源监督管理和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培养、引进和用好水资源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构建水资源管理创新团队。加强培训教育,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各类涉水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八)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资源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将水情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纳入党校和行政学院教育内容,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体形式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积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立公众参与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全面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实现“四个翻番”、打造“四个湖州”,加快建设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的奋斗目标,加快全国水生态文明试点城市创建,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以水资源有效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的严格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严格落实水资源管理考核责任制,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1.创建全国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城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抓住水利部开展全国水生态文明试点城市创建的机遇,积极申报和创建全国试点,努力提升湖州市的水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总体要求

  2.严格取水总量控制管理。实施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建立覆盖全市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取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取水总量接近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二)严格落实责任。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市水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对各县区落实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生态保护财政转移支付、水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不力的县区政府和部门,可酌情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形式进行督促。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的具体工作。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牵头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节水“三同时”制度,在项目管理中推进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牵头开展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的调整。市经信委推进工业领域节约用水工作,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改造,会同市水利局督促工业企业落实节水设施。市建设局负责开展城市节水各项工作的落实,会同市水利局开展有关中水回用、分质供水等节水项目建设。市财政局负责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经费保障,会同市水利局制订有关鼓励节水的财政政策。市环保局负责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严格控制水污染排放,水平衡测试报告,会同市水利局加强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1.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大力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服务业。水资源短缺地区要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加强区域节水评估工作,实行水资源红黄蓝管理制度。在建设区域引调水项目前应先进行区域节水评估。

  5.鼓励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制订节水优惠政策措施,鼓励并积极发展中水回用、分质供水、雨水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加快分质供水和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选择有条件的大型公建设施及住宅小区,探索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和雨水收集利用工程。加快节水示范工程建设,建立节水激励机制,促进节水事业和节水产业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水资源管理和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负总责,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逐级落实责任,并实行严格问责制。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办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指标体系由市水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市下达的各项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逐年确定年度目标和任务,报市水利部门备案。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下达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三)主要目标。建立覆盖全市的“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2015年末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9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用水量控制在87.8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36.3立方米以内,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24以上;主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达标率提高到71%以上。全市完成全国水生态文明试点城市创建,长兴县达到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标准,初步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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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立健全饮用水源保护政府负责和部门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水功能区划,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抓紧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完善饮用水源地标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公布重要饮用水源地名录。加快推进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整治,加大污染源治理力度。完善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体系,加快备用水源建设,完善备用水源地保护制度,制订饮用水水源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快实施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加强农村饮水工程长效管理。加强水库水源地保护,推进水库水源保护工程建设,开展饮用水源集水区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市县两级政府应当通过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经济补偿力度,促进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6.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调度。积极开展供水水源、城市水系、河湖连通、生态修复、突发事件处理等水资源调度,制定水资源调度方案和调度计划;针对抗旱应急、突发水污染等特殊情况,制订应急调度方案;方案与计划一经批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必须执行。对拒不执行经批准的水资源调度方案、调度计划或应急调度预案,应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4.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按照省制订的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公布有关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建立市场准入机制,推进节水器具标准化建设和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实施“农田水利五项标准化工程”,加快建设渠系标准化配套和农业“两区”建设,增加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加强灌溉试验工作,建立灌区墒情测报网络,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加大对高耗水、高污染行业、重点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新建项目和公共设施应使用节水器具,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

2.落实水生态文明的建设任务。全面实施“1346”行动计划,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创新水生态建设、管理和保护“三项”机制,实施骨干河流整治、城乡河道修复、太湖水源保护和水资源优化配置“四大”百亿工程,到2015年,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示范工程基本建成,各项水生态文明指标基本达到水利部对试点城市的考核要求。到2020年,全面构建起保障有力的水供给体系、节约高效的水利用体系、全面严格的水保护体系、和谐健康的水生态体系、彰显特色的水文化体系和科学规范的水管理体系,把湖州建设成为“清水入太湖、活水兴百业、净水润万家、秀水绕千村”的“中国清丽水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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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浙江省修订的《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合理调整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依法规范征收水资源费,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切实强化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水资源费应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禁挪用。推进水权制度建设,积极探索水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有效途径。

州市人民政府

  3.强化节水监督管理。建立取水户实时监控名录,重点抓好取水实时监控系统建设,对公共制水企业、自备取水大户和限额以上的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户实行强制性取水在线监控,对超过用水计划及定额标准的用水单位依法核减取水量。力争2013年末,全市实现对年取水量超过10万方的非农业取水户的取水进行实时监控管理。推进中型灌区的取水计量设施建设和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保证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开展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和工业企业水平衡测试工作。

  (三)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体系,节水型社会基本建成,水资源得到优化配置,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达标率等考核指标全面达到省下达的要求。

  (二)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二、重点任务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五)加大资金投入。全市要进一步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不断加大公共财政对水资源管理的投入,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工作经费。重点加强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水资源监测、节水改造和技术推广应用、水库水源保护建设、地下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水资源管理装备等工作的支持。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市的基本水情。水环境污染、优质水短缺、水生态脆弱等问题,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107号)以及《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湖委〔2011〕4号)精神,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1.严格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园区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和防洪要求相适应,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有关规划不得批准实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于未依法通过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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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健全监控体系。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全市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市县水资源监测网络和数据共享平台,实行水资源信息化管理。加强取水户取用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制订取水计量设施标准,加快建设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水平衡测试流程,建立市县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全面提高水资源监督管理能力。完善重要水功能区、饮用水源地、江河控制断面的水质水量在线监测网络建设,加快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建设和跨县区交接断面的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相适应的监控体系。建立规范的水资源管理统计制度,加强水资源公报等信息发布,及时发布水资源信息,强化公共监督。

  2.积极推进水价改革。积极推进水利工程原水价格改革,合理调整供水原水水价,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完善分类水价制度,实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不含农业用水)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阶梯式水价递增部分和超计划超定额加价部分的收入缴入财政专户,主要用于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技术研究和推广、节水设施改造和建设、水平衡测试、节水管理和奖励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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