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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水务局关于准予石洞山光水土保持方案收费伏电站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2-11-14 02:00:01

  (四)项目组成 

  本项目光伏板阵列区设计林光面积128.42h㎡,培育目标为兼具绿化苗木经营的灌木林。根据造林树种特性,造林密度设计为167株/亩,株行距为2×2m,按品方形配置方式进行栽植,光伏板阵列区总用苗量321191株。 

  (一)项目地理位置及周边交通情况 

2022-11-09

  1.升压站区:混凝土排水沟400m;景观绿化500㎡; 

  基本同意本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及效益分析。水土流失治理度达97%,土壤流失控制比达1.0,渣土防护率达92%,表土保护率达95%,林草植被恢复率达96%,林草覆盖率达23%。六项指标均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 

  本项目集电线路包括片区集电线路及外送线践,光伏方阵通过箱式变电站升压至35kV,再通过35kV集电线路送至220kV升压站,外送线路为:外送线路工程单独立项,不包含在本工程中,也不纳入本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中,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也不含在本工程。 

宏桥弥勒新能源有限公司: 

000014348/2022-03179

  本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石洞山光伏电站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二)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区的水土保持工作,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认真抓好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避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六)项目建设土石方平衡情况 

  (三)在项目开工建设时,同时开展工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及时向弥勒市水务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本项目新增水土保持投资412.10万元,其中工程措施38.91万元,植物措施43.20万元,临时措施43.92万元,独立费用91.61万元(其中水土保持监测费27.26万元、监理费4.08万元);基本预备费13.06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81.40万元。 

                                弥勒市水务局

  八、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及效益分析 

  九、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信息名称

  基本同意本方案水土保持监测的时段、内容、方法和监测点的布设。 

  (六)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宏桥弥勒新能源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工程投入运行之前及时组织对工程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并报我局备案。 

  (四)依法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水土保持监测 

发布机构

  一、项目概况 

石洞山光伏电站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本项目在场地中部建设220kV升压站一座,升压站站区布置按1×165MVA规模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场地长100m,宽68.42m,不含边坡占地面积6842㎡,占地面积(含边坡)7800㎡。升压站四周采用高度为2.2m的砖砌围墙,大门采用4.5m宽的电动伸缩大门,升压站大门布置在场地南侧的生活区,生活区内布置综合楼、附属用房(包含泵房、水池、备品备件间和设备间)。生产区依次布置生产楼、站用变、接地变、主变压器、事故油池、GIS设备及出线构架。各电气设备之间由电缆沟连接。升压站内道路路宽为4.5m。道路均为混凝土路面,可车行到达各建筑物及设备,取水证,并形成环形通道,道路净空高度大于4m,转弯半径为9m,满足消防通道要求。 

  (五)本项目的建设规模、地点等发生较大变动时,应当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 

  本方案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及布局基本合理。结合项目主体设计布局、施工组织设计,本方案针对现场存在的水土流失问题,主要设计措施布局如下: 

  (二)本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措施 

  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1326.24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具有水土保持功能措施投资914.14万元,本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412.10万元,水土保持投资纳入总投资。水土保持总投资中,工程措施167.53万元,植物措施828.72万元,临时措施43.92万元,独立费用91.61万元,基本预备费13.06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81.40万元。 

  3.交通道路区:混凝土排水沟11119m,φ1000圆管涵330m。 

主题分类

  附件:石洞山光伏电站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五)项目占地情况 

  石洞山光伏电站(以下简称“本项目”)场址位于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五山乡不得村附近,地理坐标介于东经103°11′53″~103°16′26″、北纬24°03′29″~24°10′12″之间,海拔在1850m~2080m之间,场址位于弥勒市西南部五山乡。本项目场址附近有县道及乡村公路,交通运输条件较为便利。 

  本项目场区道路:路基宽度为4.5m,路面宽度为3.5m,路面采用20cm泥结石路面。升压站进站道路:路基宽度5.5m,路面宽度4.5m,为15cm混凝土面层+20cm泥结石路面。本工程新建施工道路长约0.3km,场内改扩建道路长约15.43km,进站道路长约0.20km。在较长施工道路末端设置16m×16m的调车平台,在较长且没有支线的路段设置错车道。 

信息分类

  (一)主体具有水保功能措施 

  五、水土保持措施 

  二、方案编制情况 

  2.光伏板阵列区:底层绿化128.42h㎡; 

  3.临时措施:临时排水沟1050m,沉砂池7座,临时覆盖25500㎡,土袋挡墙1330m,其中:①升压站区:临时排水沟550m、沉沙池1座、编织袋挡墙300m、密目网覆盖2900㎡;②集电线路区:编织袋挡墙100m、密目网覆盖7800㎡;③交通道路区:编织袋挡墙750m、密目网覆盖5600㎡、沉砂池4座;④施工生产生活区:编织袋挡墙180m、临时排水沟150m、沉沙池2座,密目网覆盖1200㎡。 

  同意本方案水土流失的预测分析。预测时段、预测分区基本可行。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预测面积为259.14h㎡,造成对地表的扰动面积为259.14h㎡,损毁植被面积145.07h㎡;建设期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为259.14h㎡;自然恢复期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为142.24h㎡;本项目背景水土流失量为5061.30t,建设期水土流失预测总量为7308.10t,新增水土流失量378030t。 

弥勒市水务局

  (三)工程规模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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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2022年11月3日 

弥勒市水务局关于准予石洞山光伏电站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日期

  七、水土保持投资估算 

  你单位关于审批石洞山光伏电站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 

  主体工程设计具有水土保持功能措施为: 

  (七)项目建设投资、工期及拆迁安置情况 

弥勒市水务局关于准予石洞山光伏电站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本项目土石方开挖总量为101747m3(含表土剥离收集量14799m3),回填利用量101747m3(其中绿化覆土14799m3),土石方挖填平衡,水资源论证表,无弃渣产生。 

  

  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项目征占地范围,面积259.14h㎡。 

文号

部门文件

  本项目为新建建设类项目,由宏桥弥勒新能源有限公司承建。项目预计2023年1月开工,2023年12月完工,工期为12个月。投资为84428.42万元,其中土建投资4257.63万元。该项目不涉及拆迁移民安置及专项设施改迁建。 

  (此件公开发布) 

弥水许〔2022〕22 号

农业、林业、水利

  1.工程措施:表土剥离收集14799m3,场地平整14.43h㎡,覆土14799m3,急流槽200m,消力池3座,蓄水池5座。其中:①升压站区:表土剥离收集1230m3;②交通道路区:表土剥离收集12819m3,急流槽200m,消力池3座,蓄水池5座,场地平整12.7h㎡,覆土13899m3;③集电线路区:场地平整7.52h㎡;④施工生产生活区:表土剥离收集750m3。 

  本项目工程装机规模203.538MW,共安装69个光伏子方阵。供电范围拟定为弥勒市境内。 

  2.植物措施:条播灌草13.28h㎡,栽植行道树63株。其中:①集电线路区:条播灌草7.52h㎡;②交通道路区:边坡条播灌草5.76h㎡,栽植行道树63株。 

 

  (二)主要建设内容 

  《方案报告书》编制内容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等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编制目的明确,依据充分,内容较全面,基本达到有关规范的要求。 

  本项目为新建建设类项目,主要任务为发电,石洞山光伏电站太阳能电池阵列拟采用545Wp单晶硅双面光伏组件进行开发,,建设安装容量203.538MWp,额定容量164MWac。拟在光伏电站内建设220kV升压站1座,采用373464块峰值功率为545Wp的单晶硅双面光伏组件、69台箱式变压器、513台320kW组串式逆变器。建设内容包括升压站、集电线路、场区道路、光伏阵列、箱式变压器、电缆分接箱、电缆井、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及仓库、绿化等设施。 

  四、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 

  三、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你单位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石洞山光伏电站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7日依法受理,项目代码:2205-532504-04-01-875969。根据相关规定,本机关委托弥勒市水利学会进行了技术审查,审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石洞山光伏电站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 

  除主体工程已考虑和设计的各种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外,本方案主要针对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状况,对各防治分区进行了水土保持措施设计。经统计,新增的水土保持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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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合计为259.14h㎡,其中:升压站区1.23h㎡、光伏板阵列区235.11h㎡、集电线路区7.52h㎡、交通道路区14.43h㎡、施工生产生活区0.50h㎡。其中永久占地1.83h㎡,临时占地257.31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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