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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洪影响评价的一些知识点
2021-09-22 05:39: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修建闸坝、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满足下列条件的给予审批:

①符合相关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

②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要求;

③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与防洪有关的技术标准等要求;

④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⑤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⑥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⑦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

⑧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其他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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