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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平衡测试资质衡阳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10-03 07:00:23

(二)对计量设施的准确度有异议的,应当自提出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供由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表检定证书;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计划用水量予以核减: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管市城区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水户的计划用水工作,市水利局主管市城区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的计划用水工作。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五条用水户计划用水指标由审批单位依据城市供水总量、湖南省《用水定额》、近三年取水量和节水的具体情况核定批准。公共管网供水审批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自备水审批由市水利局负责。

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公共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或者代征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确保征缴到位。


增减量为用水单位增产或减产的水量增减,由用水单位申请,审批单位根据湖南省《用水定额》核定。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管理,水平衡测试,节约水资源,根据住建部《城市节水评价标准》(GB/T51083-2015)、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水资源〔2014〕360号)、《湖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93号)等文件,结合衡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用水水平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的;

(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导致超计划用水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城区计划用水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1日至31日期间向审批单位提交次年拟用水总量,作为下达次年计划用水量的参考。审批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用水单位下达本年度计划用水量,以实际取(用)水量为依据进行考核。用水单位对年度计划用水量有异议的,应在计划反馈截止日期前向审批单位提出年度计划用水量调整书面申请。

(四)其他非用水单位原因导致超计划用水的证明材料。


(一)对供水企业抄表数据或对抄表时段有异议的,应当提供供水企业出具的相关勘误证明;

2020年10月1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企业:

城区用水单位须通过开展水平衡测试确认需调整的计划用水量。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

(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非用水单位原因导致超计划用水的,当期用水情况不作考核依据。

第十七条审批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复核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量:

第二条衡阳市城区范围内公共供水管网内重点用水户和管网外自备水取水单位列为计划用水单位,实行用水计划指标管理。

(二)生产规模、产品、工艺、人数、设备设施、绿化面积等发生变化,需要增加用水计划的合理性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一)计量设施读数有误的,按照供水企业勘误证明的读数复核用水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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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具体收费办法遵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的结果执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公共管网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和管理工作。自备水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由市水利局征收和管理。

(此件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审批单位应当自受理用水计划调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未答复的,视作同意。

(三)按照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城区新增计划用水单位在办理自来水接水登记手续时,,用水户在用水前30天内到审批单位核定用水计划。

计划用水指标的核定、下达、调整、考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调整用水计划申请表》;

第十一条城区计划用水单位应当落实专人负责用水节水管理工作,按要求做好相关统计,按时报送用水企业(单位)用水实际月、年报表。

城区计划用水单位需要调整考核周期计划用水量的,应当提前告知审批单位。审批单位在考核日前10日内不予办理用水计划调整事宜。

第十九条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纳入财政资金管理,专项用于节水基础管理、节水宣传、节水奖励、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产品推广、水平衡测试、非常规水资源(再生水、雨水等)利用设施建设,水平衡测试,公共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不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等的投入,以及受委托的单位、公共供水企业的征收及代征手续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用水单位提出超计划用水水量复核申请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第八条城区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用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审批单位申请办理临时用水手续。审批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建筑结构和建筑面积,按湖南省《用水定额》下达基建施工临时计划用水量,并装表计量。建设项目施工临时计划用水量考核周期为自装表用水至竣工验收。


第六条新增以及用水未满1年的计划用水单位,参考设计用水量、用水定额、实际用水量等因素核定计划用水量。

第十五条用水单位对超计划用水水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批单位发出的《超计划用水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单位申请水量复核。审批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三)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

第四条计划用水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分类指导、综合利用的原则,采取计划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二)计量设施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当期用水情况不作考核依据;

衡阳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申请计划调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衡阳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城区计划用水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用水实际,将年度计划用水量分配到各月,在规定时限内将分配情况反馈至审批单位。用水单位年度计划用水量、考核周期计划用水量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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