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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用水超定水平衡测试报告额将“累进加价”
2023-09-21 07:01:08

  本报讯 记者近日从海口市水务局官网获悉,为确保海口在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该局组织草拟的《海口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已于近日面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 沈丽焕

  重点 1

  计划用水户上一年度12月1日前提出申请

  《办法》提出,海口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统称计划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由年计划用水总量、月计划用水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构成。

  经核定或者备案的用水计划,水平衡测试方法,其年度计划用水总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不得擅自变更。

  月计划用水量由计划用水户根据核定下达的年计划用水总量自行确定,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其用水计划中水源类型、用水用途应当与取水许可证明确的水源类型、取水用途保持一致。

  计划用水户分为重点用水户和一般用水户。对重点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实行核定管理,对一般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实行备案管理。重点用水户为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和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年用水量不足1万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水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及计划用水指标的执行情况等因素,也可以将其确定为重点用水户。

  按照《办法》,计划用水户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申请,新增计划用水户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用水计划或者报送备案所需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公示,并逐步实行网上办理。

  重点 2

  新增、既有计划用水户应提交相关材料

  新增计划用水户申请用水计划应当提供:用水计划申请表,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原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及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设计年用水总量的有关文件。

  既有计划用水户申请用水计划应当提供:用水计划申请表、用水节水情况表。如因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变化等因素引起用水需求变化,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要求调增用水计划指标,并提交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增加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既有计划用水户申请调增用水计划指标须满足的条件:

  (1)设立专门用水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2)制定节水计划,有用水记录、用水统计分析、节水目标和节水措施;

  (3)计划用水户户内用水设施、管道及附属设施完好,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设备、工艺;

  (4)用水单耗不超过行业或地方和国家标准;

  (5)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和冷凝水循环利用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6)及时缴交加价费用,没有拖欠现象。

  重点 3

  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要缴累进加价水费

  《办法》提倡,计划用水户应当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在发现计划用水户具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或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和冷凝水循环利用率未达国家规定标准的,以及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可以核减其年计划用水总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用水户按月考核用水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存在超计划用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超计划用水的计划用水户下达超计划用水通知书。

  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的,超过部分除按照规定价格缴纳水费/水资源费外,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水资源费。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水资源费

  (1)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20%(含)的,按基本水价/水资源费的0.2倍缴纳;

  (2)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20%以上、50%(含)以下的,按基本水价/水资源费的0.5倍缴纳;

  (3)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50%的,按基本水价/水资源费的1倍缴纳。

  重点 4

  逾期不缴加价费用,将按日加收滞纳金

  《办法》提出,计划用水户认为加价收费有误的,可以在接到超计划用水通知书后6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予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

  ●计划用水户逾期不缴纳加价费用的,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费用2‰的滞纳金。

  ●对拒绝缴纳或逾期三个月未缴纳的,水平衡测试,除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扣减用水指标或限制用水,情节严重的,供水企业暂停供水。#p#分页标题#e#

  计划用水户月实际用水量超过月计划用水量50%以上,水平衡测试流程,或者年实际用水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30%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其开展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确需减免的,应由计划用水户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计划用水户具备因不可抗拒、突发性、非人为的因素造成用水量急增;公共福利性用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特困企业用水;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减免的条件之一可以减免加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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