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32860200
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水平衡测试资质定额用水计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3-09-21 07:01:01

供水企业应当配合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平衡测试资质,按要求每月提供用水户准确的实际用水量、抄表日期等数据,水平衡测试报告,及时提供抄表异常信息、用水户信息变更,以及新注册用水户信息,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

十六、全文“定额(计划)用水”全部修改为“定额用水计划”,“(计划)”全部删除。

各县(市、区)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细则开展辖区内用水户定额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链接:关于《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

十五、新增附件2“非居民定额用水计划管理流程图”。

联系电话:0578-2117238    传真:0578-2110980

五、第八条(一)第一款修改为“荣获“水效领跑者”等国家级相关的节水荣誉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水平衡测试,增减系数+0.2;获得省级相关的节水荣誉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增减系数+0.1;获得市级相关的节水荣誉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增减系数+0.05;”。

九、删去原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第十二条“不予调整用水核定额度”全部内容。其余各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2年9月28日至10月12日。

附件2:《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doc

信函邮寄继光街51号,丽水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收,邮政编码:323000。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简称“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的核定、调整、考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执行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也适用本细则。”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以及对《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试行一年来的情况,我局对该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特拟定了《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十三、第十八条修改为“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用于节水管理工作。”


七、第二章增加一条新条款为第九条“首次纳入非居民定额管理的用水户,按本细则第七条或第八条款执行,次年开始继续纳入用水定额管理的同一用水户可延用上一年度用水额度计划。”其余各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八、第十二条申请用水核定额度调整须提交以下材料修改为:“(一)《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用水核定额度调整申请表》;(二)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工艺、人员、设备设施等需要增加用水核定额度的合理性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三)三至五年以内的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用水节水评估报告或水平衡测试表;(四)排水许可证办理证明材料;(五)内部管网渗漏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佐证材料;(六)未拖欠加价水费的记录证明材料;(七)提供最新的节水统计报表;(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022年9月28日

附件1《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相关新闻
Copyright © 2020 紫旭节能环保 版权所有
客服邮箱:hbzxjnhb@163.com
冀ICP备18002859号-3
微信公众号
项目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