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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企业水平衡测试非居民用水户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3-09-13 02:03:07

(一)《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用水核定额度调整申请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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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计划方式主要适用于国家、省或市没有用水定额标准、用水结构不稳定、不具备定额考核条件的用水户。用水户分一般用水户、新增用水户两类,其年度用水核定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丽水市市区定额(计划)用水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各县(市、区)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细则开展辖区内用水户定额(计划)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一般用水户。

(三)用水户部分新增产品无用水定额需增加用水量的,套用用水定额同类型相近用(取)水定额核定水量。

1.荣获“水效领跑者”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增减系数+0.3;获得省级节水标杆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增减系数+0.2;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增减系数+0.1;获得市级节水先进单位(集体)、市级节水型单位、市级公共机构等市级相关节水先进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增减系数+0.05;

第十条  用水户提出年度用水核定额度调整或用水核定额度复核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12月20日。应当附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详细说明新增用水核定额度的理由,并提供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报告书。

2.投用节水技改项目节水量在10%(含)以上,并报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次年增减系数+0.1;  

(四)“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企业(企业名单由发改部门提供),超过核定额度30%(含)以下部分,超过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0.6倍缴纳;超过核定额度30%以上部分,超过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1.2倍缴纳。

用水核定额度=用水户近三年最大年公共供水用水量×(基础调整系数1.0+增减系数)

(此件公开发布)

第九条  用水户因生产规格、生产工艺、用水设施(设备)、人员增加或产品结构改变等原因,原有的用水核定额度无法满足其正常生产、生活需要的,可向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度用水核定额度调整或用水核定额度复核。发生下列特殊情况用水时,年度用水核定额度调整为:

(四)用水户因房屋出租其承租人无法单独向供水企业开户,需直接供水给承租人使用,由用水户申请并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经城市节水管理机构核实后,可增加房屋出租部分水量,其调整的水量按照用水定额核定。

(二)新增及用水未满1年的公共供水用水户,参考设计用水量、实际用水量等因素核定额度用水量。

发现用水户提供虚假资料进行用水核定额度调整的,由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否决其调整申请或撤销调整决定。

用水户对《丽水市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书》水量、金额等有关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用水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水平衡测试资质,视为无异议,应及时足额缴纳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三)超过核定额度3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1倍缴纳。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如遇下列情形确需减免的,用水户应当书面向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减免申请,由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发改部门审定:

(一)因水管爆裂、灭火救灾等无法抗拒的因素引起超定额(计划)用水的;

第一章 总 则

(四)排水许可证办理证明材料;

1.欠缴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经催缴仍未缴纳的,次年增减系数-0.1;

(三)三年以内的水平衡测试报告书或用水节水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申请用水核定额度调整须提交以下材料: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30日起施行。

附件: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在核定的额度以内的,执行现行供水价格标准;

(三)其他经认定符合减免的情形。

第十六条  用水户应在收到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入指定账户(或丽水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专户)。


(三)有拖欠加价水费的;

第十四条  定额方式考核的用水户,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内部管网渗漏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2.未及时、准确报送用水节水数据、资料、报表的,或不配合开展节水管理相关工作的,次年增减系数-0.1;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非居民用水户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全面推进城市节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丽水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丽水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丽水市区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了《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五)有其他严重浪费用水行为的。

(一)调增系数

3.正常取(用)公共供水1年以上未满2年的用水户:用水核定额度=去年实际公共供水用水量×(基础调整系数1.0+增减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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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用水量的,超出部分除按规定价格交纳水费外,还需缴纳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为最大用水量水表相对应的公共供水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附加费用。

用水户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其在供水企业注册的用户名称一致。若缴纳水费账户、水表注册名称与实际用水户不一致的,应当由用水户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注册用水户接受定额 (计划)用水考核,提出用水核定额度调整和超定额 (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减免申请,并缴纳超定额 (计划)用水加价费。

第二章  用水量下达与考核

3.用水户使用非节水设施或器具的,次年增减系数-0.05。

用水核定额度=∑(考核指标数量×定额值)×(基础调整系数1.0+增减系数)-自备水取水量。

自备水取水量以水利部门提供的用水户水量为依据。

供水企业应当配合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每月提供用水户准确的实际用水量数据,及时提供抄表异常信息、用水户信息变更,以及新注册用水户信息,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

市发改、财政、水利、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文广旅体局、经信、市场监管、商务、环保、教育、卫生健康委、科技、统计、综合执法、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及莲都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2.正常取(用)公共供水2年以上未满3年的用水户:用水核定额度=用水户近两年最大年公共供水用水量×(基础调整系数1.0+增减系数)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市政(节水)中心)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定额(计划)用水日常管理相关工作。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分步、分批对用水户实施用水管理,水平衡测试资质,实行超定额(计划)用水加价制度。

(二)超过核定额度3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0.5倍缴纳;

第十五条 计划方式考核的用水户,按下列标准缴纳:

用水户公共供水用水量以城市供水企业实际用水收费水量为依据。

1.正常取(用)公共供水3年以上的用水户:用水核定额度=用水户近三年最大年公共供水用水量×(基础调整系数1.0+增减系数)。

(四)未及时申报统计报表的;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简称“用水户”)定额(计划)用水的核定、调整、考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户提供的申请资料、行业用水定额、水量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的结果等因素,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调整年度用水核定额度或复核用水核定额度。

附件:1.《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用水核定额度调整申请表》

第三章 用水量调整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水效领跑者”、省级节水型(标杆)企业、省级节水型(标杆)单位(小区)、市级相关节水称号,是指达到国家、省、市级相应的评价办法或者标准要求,由国家相关部委、省级或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评审、验收通过并发文的企业、单位(小区)。

第四章  征收与复核

用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超过核定额度2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1倍缴纳;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非居民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全面推进城市节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丽水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丽水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丽水市区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调整用水核定额度:

2021年8月30日

(三)超过核定额度3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3倍缴纳。


(二)超过核定额度20%以上、30%(含)以下的,水平衡测试,超过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2倍缴纳;

(一)用水户因政府开展有关活动的要求,需临时增加用水量的,核定额度增加水量=当月发生的实际供水量-去年正常平均月实际供水量。

第四条任何用水户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用水户应当在保障合理用水的前提下,避免用水浪费,提高水的利用率。应当接受并配合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定额 (计划)用水管理,落实部门专人负责用水管理工作,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挖掘节水潜力,使用水状态趋于科学、良性循环。

第十八条  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收入主要用于节水宣传、节水奖励、节水科研、节水器具、节水技术改造与推广、节水技术产品推广、非常规水资源(再生水、雨水、海水等)利用设施建设、水质提升、计量设施改造与建设、公共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节水规划、用水定额编制、水平衡测试、用水节水评估补助和用水累进加价水费代征收手续费等节水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基础调整系数暂定1.0,当城市水资源承载能力和市区供水能力不足时,在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按小于1.0的系数确定,具体分行业系数及核定方法,在应急情况下另行制定。一般用水户用水核定额度的增减系数初始值为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其增减系数,增减系数累计不超过±0.3:

(二)用水户在相同用水区域内同时存在正式立项的基建项目,需临时增加用水量的,可增加基建水量,增加部分水量按照基建定额核定。

逾期不缴纳的,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催缴后仍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或以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规避缴纳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用水户,由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给信用管理部门纳入信用记录。

(二)调减系数

第五章  附则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8月30日印发

第十九条  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水户资料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任何用途。

(二)因市政建设、水表故障灯原因造成无法抄表而估表的;

3.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且非常规水资源用水量占年用水量达10%(含)以上的,次年增减系数+0.05;20%(含)以上的,次年增减系数+0.1;

第五条  用水量下达采用定额方式或计划方式。定额(计划)用水实行动态管理,年度下达、年度考核。同一公共供水水费结算单位的一户多表(2个及以上)的用水户作为一个考核单位,其定额(计划)用水合并核定,一并考核。

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计划)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六条  定额方式主要适用于国家、省或市发布有用水定额标准、用水结构相对稳定、产品基本固定、生产较为稳定、具备定额考核条件的用水户。用(取)水定额以最新的定额标准执行,其年度用水核定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

(二)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工艺、人员、设备设施等需要增加用水核定额度的合理性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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