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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中节能钦南风电水土保持施工方案场三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3-01-29 07:00:02

      

 

、本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修编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或建设活动开始前应向钦南区税务局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位于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和那彭镇一带山脊项目总挖方量119.6万m3,填方量25.68万m3取水许可证,弃方量93.92万m3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9.06hm2

、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区域水资源论证,并向钦州市水利局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资源论证,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二)严格落实方案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同意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6442.607万元工程占用土地面积69.06hm2,其中4.27hm2利用二期项目道路(道路长9.5km,路面宽4.5m)进行扩建,该部分面积水土保持补偿费已在二期项目中足额缴纳,本次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面积为64.79hm2水土保持补偿费71.269元。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2023年15

 

 

你公司《关于申请对节能钦南风电场三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审批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委托钦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对中节能钦南风电场三期工程(项目代码:2111-450000-04-01-734682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了审查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四)基本同意弃渣场选址,下阶段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弃渣场设计,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落实弃渣场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向钦州市水利局、钦南区水利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四)严格贯彻执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

 

中节能钦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级标: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5%。

(三)同意风机机组区、升压站区、集电线路区、道路工程区、临时堆土场区、弃土场区和施工生产生活区7分区布设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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