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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开展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通知
2022-02-13 07:00:05

  特定区域内全部或部分项目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区域水资源论证报告一般由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在特定区域规划审批前自行编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并在报告编制完成后根据特定区域审批权限将报告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编制区域水资源论证报告应符合《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水资源管理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通知》(办资源〔2017〕76号)、《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节约〔2019〕136号)等要求,取水证,并参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等技术标准编写。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行政辖区水资源配置、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节水评价要求和分析特定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布局的基础上,在区域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意见中,明确提出区域用水总量及强度管控目标、产业准入和负面清单、项目主要节水控制标准和相应管理规定。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遵循国家营商环境改革方向,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和告知承诺制审批。以区域内水资源承载力为基础,落实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要求,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严格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管控要求,加强区域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升水资源管理效能。

  (一)适用范围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评估本区域取用水情况,对已接近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的临界超载区域,要及时向有关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发出预警通知,采取限制审批和停止审批新增取水等措施。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度

  深圳市水务局

  (一)强化事前监督管理

  四、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一、总体要求

  二、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在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域规划方案草案的意见时,未附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的,取水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或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意见或建议,明确提出用水需求及水资源支撑保障条件等情况。对于未开展水资源论证(或区域评估)的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出水资源支撑保障条件具备的结论;对于规划内相关项目,不予重点保障其取用水指标。

  (二)实施内容

  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指引〉的函》(粤自然资函〔2019〕1931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操作规程的函》(粤自然资函〔2019〕2284号)要求,应全面推行区域评估和告知承诺制,推动区域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制度和用水监管方式改革,落实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要求。现将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市范围内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区域(以下统称特定区域)开展的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适用本通知。

  落户在已开展水资源论证评估的特定区域中的建设项目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可实行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设主体在项目开工前要全面了解《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并作出书面承诺,填写取水许可申请书,向具有相应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水资源论证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2020年6月10日

市前海管理局水务主管部门,各区(新区)水务局、深汕特别合作区住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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