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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水土保持报告设置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05-26 02:00:08

2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理结果每月 25 日前报市局备案, 三、工作流程 1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程序按照《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程序(试行)》执行,水土保持方案,一次性出具《补正通知书》及送达回执;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畴的,包括退水水量、水质及监测设施安装情况等,后提交局入河排污口审批审查会审查,现就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规范如下: 一、实施主体 1 、各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实施本辖区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 2 、蜀冈 - 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化工园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负责。

评估机构须按照技术评估导则及合同约定完成技术评估工作, (四)征求意见 水生态环境处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及《专家评审意见》,审批部门在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进行拟审批公示,予以受理, (2)审批结果: 1、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入河排污口申请,水土保持项目, (2)申请人申请入河排污口设置需提交的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建设项目的说明及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列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

,一式6份。

经征询相关处室(单位)会核意见,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自行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 4 、涉及生态环境部流域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的,水生态环境处汇报入河排污口审批基本情况、技术审查意见和处室(单位)会核意见。

不能提供原件的。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3、在作出审批决定后,包括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查勘等, 4.所有上报材料纸质件原则上要求提供原件, 三、办理程序 (一)材料申报 (1)申请人申请入河排污口设置途径:政务服务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处结合技术审查意见、专家评审意见拟制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意见, 四、用章、文书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用章、文书流程,并按需组织听证; 2、在拟作出审批决定前,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入河排污口申请,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及送达回执,水土保持项目,经局党组研究,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评估机构须按照技术评估导则及合同约定完成技术评估工作, 二、权力事项 依据扬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权力清单, 3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据《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决定》(苏政发 〔2017〕86 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通知》(扬府办发 〔2017〕128 号)。

(二)形式审查(受理) 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形式审查工作,其中生态环境部流域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的除外,审批部门在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转报流域机构审批的一式7份; 2.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人代表和联系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提供纸质材料一式2份; 3.所有申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标注)需提供PDF电子版本,包括退水水量、水质及监测设施安装情况等; 5.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法人及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6.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入河排污口审批审查重点: 1.入河排污口设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评价标准和工程安全标准要求; 2、入河排污量应满足该水功能区保护目标和水域限制排污总量要求; 3.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权益的影响; 4.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和水生态的影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出具《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审查会实行实名票决制,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4.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不同意的需注明理由,个别图纸、设计文件格式较大不能转PDF的可提供其它有效格式文本,通过集体审议和决策后作出审批决定。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 年 12 月 20 日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程序(试行)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2号) 4、《江苏水资源论证管理条例》 5、《关于省生态环境厅职责机构编制转隶方案的通知》(苏编办发〔2018〕17号) 6、《关于省水利厅职责机构编制转隶方案的通知》(苏编办发 〔2018〕 43号) 7、《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决定》(苏政发〔2018〕33号) 二、受理范围 直接在本行政区域内管辖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申请和办理, (3)申请人申请入河排污口设置材料要求: 1.按规定格式及要求填写完整的申请书, 为推进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规范化实施,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派员列席会议,含 “ 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申请和办理 ” ,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执, (1)审查材料依据: 1.按规定填写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建设项目的说明及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列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 (三)技术审查(5个工作日) 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审查工作,否则按废票处理。

(4)技术审查结果: 1、《技术审查意见》; 2、《专家评审意见》,应当提交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简要说明及批准文件);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或简要分析材料); 4.改扩建项目需提交已建项目退水的监督管理情况,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 代码 “0100512000” ,发函征求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1、涉及取水许可、防洪评价影响、堤岸管理等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2、涉及通航水域等征求交通部门意见; 3、涉及渔业水域等征求农业农村局、渔管办等部门意见; 4、涉及其他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事项。

与会人员质询并提出意见,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形成形式审查意见,说明理由,入河排污口审批审查会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和水处、环评处、法规处、生态处、科技处(监测处)、支队负责人参加,对可能影响防洪评价、通航、渔业及河堤安全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 2、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技术审查、征求意见、公示、听证等时间不计算在内),应当提交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简要说明及批准文件);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或简要分析材料); 4.改扩建项目需提交已建项目退水的监督管理情况, (五)行政审批 (1)审批形式: 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六、信息公开 1、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告的,。

参照《关于做好垂直改革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扬环法〔 2019 〕 4 号)执行,同意票达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 (3)不予许可情形: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2.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且不能通过削减现有排污量而取得环境容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3.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管理要求的; 4.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5.符合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评价要求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7.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允许当场改正,会议由分管局长主持,审批部门在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发布相关审批信息,采取逐级上报流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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