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32860200
江苏省水土保水土保持持条例(摘录)
2022-01-23 07:00:05
第五章 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
第十七条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批准(包括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路过   第三十条 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和按规划设立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组成,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和监测站、点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请理性评论、文明发言,勿发布违法和损害公序良俗的信息。我们将不予发表或删除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和损害公序良俗的信息。

?? 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同时废止。
 
握手  

(201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第三章 水土流失预防
第三十一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每季度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四章 水土流失治理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制度。

第二章 水土保持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治理目标和任务,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对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治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确保治理目标任务完成。
第十一条 编制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土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园区建设、风景名胜区、经济林开发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分析论证规划中项目总体布局、规模以及建设的区域范围对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未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水土保持验收,或者提出的对策和措施不符合要求,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或者修改。
雷人
 


鲜花
 
第二十六条 平原沙土区水土流失治理,应当以村镇河道或者村为单元,采取沟、河、渠堤坡工程防护与植被防护等措施,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区域水土保持方案,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区水土流失治理,应当以生态措施为主,采取植树、种草、固坡和雨水蓄渗、雨水洪水利用等措施,恢复和提高生态系统功能,减轻水土流失,防止河道淤积。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上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结果,及时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并向社会公告。

相关新闻
Copyright © 2020 紫旭节能环保 版权所有
客服邮箱:hbzxjnhb@163.com
冀ICP备18002859号-3
微信公众号
项目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