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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长治市水土保水土保持验收持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试行) 》
2021-11-29 07:00:05

  责任主体。县区人民政府是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责任主体,水土保持验收,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责任人为本行政区域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原文链接: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具体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组织实施。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考核事项。 

  考核内容。结合我市实际,主要考核综合治理、预防保护、综合监管等方面工作。具体考核内容可根据市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及年度具体工作要求,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在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时适时进行调整。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精神,促进长治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5〕160号)以及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农村部、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水保〔2018〕192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山西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我市制定了《长治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试行)》主要内容包括: 

  考核原则。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规范严谨的原则。考核采用评分法,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满分100分。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量化分析。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考核奖惩。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被授予相关荣誉等。考核不合格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市人民政府将予以约谈。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做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水土保持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对于建设长治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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