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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布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1-01-15 06:59:35
 《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河北省已发布实施的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严格了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助力企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监测、达标判定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陶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及扩建的陶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 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控制要求
1.有组织排放限值
1.1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2现有企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2.1 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粉状物料应密闭储存,块状物料应储存于储库、堆棚中。对物料采取覆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2.2 粉状物料应密闭输送。物料装卸点应密闭或设置集气罩,并配套建设除尘设施或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
2.3 原料均化应在储库、堆棚中进行。
2.4 除尘器清灰产生的灰尘不得直接落地,应采用避免产生二次污染的方式收集和转运。
2.5 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入厂散装物料运输车辆采取车厢遮盖等措施。
2.6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 2 规定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2.7 现有企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表 2 规定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3 大气污染物收集与排放
3.1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
3.2 排放氯化氢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25m,其他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15m,排气筒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大气污染物监测
1 监测要求
1.1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 HJ 819、HJ 954 等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 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 结果。
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的规定执行,并按照 HJ 75 的要求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校准、维护、校验等。
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 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1.4 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端监测。
1.5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 放控制要求。
2 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
2.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HJ/T 397 和 HJ 75 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 组织排放的监测采样按 HJ/T 55 规定执行。
2.2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 3 所列方法标准的适用范围,选择适宜的测定方法。
2.3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 染物的测定。
达标判定要求
1 对于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相关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 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2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 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要求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3 喷雾干燥塔、干燥窑、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烟气基准氧含量为 18%,实测喷雾干燥塔、干燥 窑、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氧含量条件下的大气污 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4 其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
5 国家对达标判定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实施与监督
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现行相应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标准排放限值要求严于本标 准的,执行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3 在任何情况下,陶瓷工业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 治设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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