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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环评报告编制之后如何进行验收呢?
2021-10-15 07:36:40

  新建项目开办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环评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可以进行试运营,环评验收可以在后期进行,那么环评验收应该怎么做呢?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由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具体如下:

水、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项目水、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开展验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固废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次修订,自20209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不再需要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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