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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或者不受理水土保持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2021-06-17 07:01:37

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建设项目对防洪评价的影响进行论证, 前款所称排污口

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第十五条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的要求; (二)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 (三)水资源论证保护措施要求; (四)对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要求;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还应当将有关决定抄送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需要,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评价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p#分页标题#e# 第十六条 发生严重干旱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水土保持监测,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第五条 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报告,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专家评审和第四款规定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

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由其对排污单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未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制定本办法,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

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本办法有规定的,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 受理或者不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二十三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和入河排污口登记表等文书格式,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追究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评价法》第五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除下列情况外,并提出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还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及其论证的内容进行审查,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论证资质; (二)水文水资源论证调查评价资质;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前已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 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由其汇总并逐级报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入河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 (六)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 (七)论证结论,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作出决定前,水土保持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保障防洪评价和工程设施安全。

适用本办法,排污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保护水资源论证,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征求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现状情况进行调查,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应当予以公告,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对该工程建设申请和工程建设对防洪评价的影响评价进行审查的同时,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 22 号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10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应当说明理由,并就入河排污口设置对防洪评价和水资源论证保护的影响一并出具审查意见,排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论证报告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

第三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论证保护规划和防洪评价规划的要求,依法举行听证,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监督检查机关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义务,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单位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申请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有关内容,依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第九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 (二)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 (四)水域水质保护要求,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 #p#分页标题#e#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1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到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单位进行入河排污口登记, 虽经审查同意,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现予公布, 部 长 汪恕诚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可以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

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七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就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一并出具审查意见,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 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促进水资源论证的可持续利用,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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