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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公布市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通知
2021-05-26 07:01:50

信息名称: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公布市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通知  
索?引?号:014109867/2021-0002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水资〔2021〕10号   发布机构:市水利局  
产生日期:2021-02-24   发布日期:2021-03-05   废止日期:  
 

常州市水利局文件  
常水资〔2021〕10号  
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公布市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通知

 

各辖市区水利局、常州经开区农工局、常州市水资源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方针,进一步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根据《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和《省水利厅关于做好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水资〔2016〕10号)文件精神,现将市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予以公布,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严格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重点监控用水单位也是重点计划用水户,做好对其的监督管理是用水总量强度双控和实施计划用水管理的重要基础支撑,水土保持监测,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各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水单位的取水许可、计量设施、计划用水、定额对标、水资源费征收等日常监管,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和用水审计工作,实施用水全过程管控。

二、建立监控名录

市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原则上选取用水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覆盖火电、钢铁、纺织、造纸、食品、石化、化工等高耗水工业行业,灌区,以及学校、医院、宾馆等公共机构。对于学校、医院、宾馆等服务业用水量难以达到50万立方米的,从各行业优先选择用水规模较大的用水单位3家。

各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于每年3月31日前发布县、区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原则上选取用水量在30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覆盖火电、钢铁、纺织、造纸、食品、石化、化工等高耗水工业行业,灌区,以及学校、医院、宾馆等公共机构。对于学校、医院、宾馆等服务业用水量难以达到30万立方米的,从各行业优先选择用水规模较大的用水单位3家,并于发布后的1周内报常州市水利局备案。

三、明确监控内容

1.依法取水用水情况。纳入名录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项目,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按规定完成取水许可验收,领取取水许可证,并定期进行延续换证。要落实取用水“四个一”管理制度和节水“三同时”制度,及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和其他行政规费,退水水质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要求。

2.计量和监控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名录的单位,要按照《用水单位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2009)、《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等标准要求,配备合格的取用水计量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公共机构要实施用水三级计量;城市供水企业要实施取水侧和供水侧计量;农业灌区要结合灌区节水改造、节水灌溉项目建设等,在主要引水口、管理分界断面设立量水设施,开展用水计量。

3. 内部节水情况。纳入名录的单位,应当健全内部节水管理制度,建立用水、节水记录台账,按时报送用水、节水报表,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设置节水管理岗位,明确责任,强化考核;深入分析内部用水现状、挖掘节水潜力,加快节水技术研发,积极采用国家鼓励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按照淘汰落后的用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加强用水、节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省级重点监控单位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市级重点监控单位及一般用水单位按照《常州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常政办发〔2012〕175号)开展水平衡测试;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定期用水审计,并对水平衡测试和用水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已建立能源管理系统的单位要把内部用水情况纳入管理,有条件的要积极引入合同节水管理等第三方节水服务,实行专业化节水管理;开展经常性的节水宣传教育活动,定期组织节水管理人员开展节水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全员节水意识和单位节水管理水平。

4. 计划用水及对标达标情况。纳入名录的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的规定,及时申请用水计划,并按照核定的用水计划合理用水。确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超计划用水的,应当及时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费用。各单位要积极开展用水对标达标活动,按照国家和省、市行业用水定额,认真查找自身用水绩效中的差距和不足,有条件的要积极争取建成节水标杆企业,成为本地区、本行业的水效领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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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用水效率变化情况。针对不同的行业类别,实行有针对性的用水效率监控方式。工业企业重点监控其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循环率、工艺水回用率、用水设施综合漏失率、单位产品用水量等指标;服务业企业和公共机构重点监控其节水型器具普及率、用水设施综合漏失率、人均(生均)或单位产品用水量等指标;农业灌区重点监控其灌溉水利用系数、亩均用水量等指标。

四、严格监督管理

1. 明确监督职责。各辖市、区水利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监控用水单位限期完善和落实监控措施,加强监控能力建设,及时将有关监控资料上报市水利局,并按规定做好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日常用水管理工作。市水利局将不定期对辖市、区水利局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工作和市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并列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

2. 落实监管经费。各辖市、区水利局要健全节水激励机制,结合节水型载体建设,因地制宜采取财政资金补助、项目优先安排等措施,支持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健全内部节水管理制度,完善用水计量设施,开展水平衡测试,实施节水技术改造,不断提高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用水管理水平。

3. 提高监管水平。各辖市、区水利局要将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管理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定期组织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开展用水审计,切实将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落到实处。要加强监控能力建设,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科技、技术、市场等手段,水土保持报告,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附件:常州市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常州市水利局

2021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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