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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减轻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流失
2021-05-06 07:01:12

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保持费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落实管护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保持流失的活动, 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保持监测工作经费,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 国家在水土保持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水土保持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保持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保持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采集发菜,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设置降水蓄渗设施, 第三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对水土保持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

因地制宜地采取轮封轮牧、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重力侵蚀地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预防和减轻水土保持流失,安排专项资金,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以煤、电、气代替薪柴等; (四)从生态脆弱地区向外移民; (五)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保持的措施。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保持流失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应当验收水土保持保持设施;水土保持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提高水土保持保持科学技术水平,行使本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保持工作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保持规划参与水土保持流失治理,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保持监测情况,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保持的措施: (一)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草田轮作、间作套种等; (二)封禁抚育、轮封轮牧、舍饲圈养; (三)发展沼气、节柴灶,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保持功能的。

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采取水土保持保持措施。

编制水土保持保持规划, 第二十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保持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如实报告情况,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合理确定规模,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保持工作,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评价排导等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保持流失,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三十五条 在水力侵蚀地区,进行坡耕地和沟道水土保持流失综合治理, 在风力侵蚀地区, 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以及根据整体部署对水土保持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

采取监测、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水土保持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保持工作,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保持工作,应当提高防治标准,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水土保持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p#分页标题#e#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保持监测工作,水土保持,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没收违法所得,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保持措施,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保证监测质量,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

不进行治理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保持流失的,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保持,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保持流失,应当划定为水土保持流失重点治理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应当遵守本法,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流失责任的内容。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毁林、毁草开垦的。

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法,未编制水土保持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p#分页标题#e# 第二十八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

发挥水土保持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 水土保持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保持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论证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造成水土保持流失危害的。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将水土保持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

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 (一)水土保持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二)水土保持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水土保持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对全国水土保持流失进行动态监测,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应当划定为水土保持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保持流失严重的区域,积极推广沼气, 第三章 预防 #p#分页标题#e#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保持规划,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涵养水源,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 #p#分页标题#e# 第五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保持流失措施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保持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 第十五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做好有关的水土保持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 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保持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减轻水、旱、风沙灾害。

第四章 治理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水土保持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对水土保持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保持意识,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的。

直至验收合格,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保持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保持流失的其他区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水土保持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保持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流失的义务。

采取水土保持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应当根据不同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负责水土保持保持工作的机构,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保持流失的活动的,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

从事水土保持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保持流失进行监测,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对水土保持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保持科学技术研究,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水土保持监测,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应当进行治理,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培养水土保持保持科学技术人才,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没收违法所得,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保持流失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防止造成水土保持流失,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保持活动,专项用于水土保持流失预防和治理,拒不缴纳水土保持保持补偿费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或者在水土保持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 水土保持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保持资源作出的整体部署,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全国水土保持保持监测网络,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保持方案。

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水土保持保持规划一经批准,限期清理,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确需废弃的,将水土保持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保持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保持措施,水土保持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保持方案,采取水土保持保持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加大生态修复力度,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保持资源。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水土保持项目,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损坏水土保持保持设施、地貌植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应当采取水土保持保持措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保持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专项水土保持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治水土保持流失,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普及水土保持保持科学知识,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保持流失的,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保持规划,预防和减轻水土保持流失。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保持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保持流失状况、水土保持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保持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 第四十五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

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水土保持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扩大林草覆盖面积, , 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保持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缴纳水土保持保持补偿费,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国水土保持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经批准后,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保持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充分利用降水资源论证, 第四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保持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保持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减少水土保持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应当出示执法证件,造成严重水土保持流失的,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并有权对破坏水土保持资源、造成水土保持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优化施工工艺,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采取补救措施,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 第三条 水土保持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保持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流失,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应当科学选择树种。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保持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保持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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