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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印发《排污水平衡测试报告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2023-11-06 07:00:10
  企业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将会受到哪些处罚?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无证排污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7月1日起实行,其他重点行业陆续跟进
  环保部日前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全国火电、造纸行业企业以及北京、保定、廊坊的钢铁、水泥高架源企业必须要持证排污。
  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中的超标或超总量排放以及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可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许可证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三方面。其中,许可事项主要包括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重污染天气或枯水期等特殊时期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环保部将按行业分步推动排污许可证核发,先开展火电、造纸行业企业许可证核发工作;2017年,完成水十条、大气十条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许可证核发,重点包括石化、化工、钢铁、有色、水泥、印染、制革、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名录规定行业企业的许可证核发。
  环保部排污许可专项小组有关负责人表示,排污许可证主要针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重点对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管理要求进行许可。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量即为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天花板”,即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指标,可使企业知晓自身责任,政府明确核查重点,公众掌握监督依据。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首次核发为3年,延续核发是5年。
  对不按证排污如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的,将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如企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等行为的,将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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