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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 意见征集 关于公开征求《水平衡测试公司宿迁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3-09-10 07:00:17

1.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江苏省宿迁市人民大道4号市水利局506室(邮编223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宿迁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用途要求,可以进行使用的水。

宿迁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制订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鼓励和引导用水单位利用非常规水源,将非常规水源利用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水平衡测试报告应当制订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保障节约用水设施正常运行。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发展和改革、行政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管。

城镇绿化、环卫保洁、建筑施工、道路栏杆及车辆冲洗、生态景观等领域用水,鼓励使用符合标准的再生水、雨水或者河水,减少公共供水使用量。

(二)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工程项目。包括蓄水工程、引水工程、提水工程、调水工程、地下水利用工程等;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与舆论监督。

(四)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等有突出贡献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计划用水户定期进行用水审计。用水审计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重点计划用水户应当予以整改。

第十五条  农业应当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农业节约用水实施方案,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建设农业节约用水灌溉设施,配备相应设备,推广应用节水农业新技术,限制漫灌等粗放型用水,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加强农业用水效率管理,健全农业节水长效机制。

第三十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为落实新时代治水方针,指导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宿迁市实际,由市水利局牵头起草了《宿迁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提出修改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8日。

第二十三条  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开展节水评价: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开展节水工作,落实单位节水工作要求。

规划用地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净化、渗透和收集利用设施。

第十一条  重点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他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和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用水审计,并对存在问题予以整改。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sq84399139@126.com。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进行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配套建设渗水地面以及雨水集蓄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要求。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依法查处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销售行为。

第十条  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等自备水源的,对超出部分,按照《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相关规定标准累进征收水资源费。

(一)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包括区域供水工程规划、引水调水规划、水库建设规划、灌区建设规划等;

公共机构要开展供水管网、绿化浇灌系统等节水诊断,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应当使用节水型器具,完善用水计量设施。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江苏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宿迁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本着贯彻“节水优先”的治水方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计划用水户在节约用水、减少水资源消耗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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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水效领跑单位等方式,推动全社会建立节水型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节水型园区建设进行政策引导,支持节水技术改造、海绵城市建设等项目,创建节水型园区。

(三)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包括城镇新区规划、工业园区规划、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高耗水行业的专项规划、涉及取用水的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等;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田建设与高效节水灌溉建设工作,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节约用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开展工业企业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

宿迁市水利局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规划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严格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引导用水单位优先使用地表水、自来水、再生水等水资源,压缩地下水开采量,节约和保护地下水资源。

2021年3月17日

(三)在非常规水源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公共供水企业供水损耗明显低于国家标准的;

本办法所称用水审计,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用水户的取水、用水、节水、耗水、退(排)水等活动的合规性、经济性及生态环境影响进行监督、鉴证与评价。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用水监督管理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污水管网和排水防涝设施改造,采用下凹式绿地、下沉式广场、渗透铺装、植草沟、雨水花园等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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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用水户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水平衡测试流程,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医院节水工作,落实医疗系统节水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用水效率管理,市、县(区)区域整体用水效率低于国家或者省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的,不得新增用水计划;计划用水户用水效率低于控制指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削减其用水计划。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机构、公共建筑、高耗水工业、高耗水服务业、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等领域,引导和推动合同节水管理,支持社会服务机构通过募集资本、集成技术,为用水单位提供节水改造和管理,形成基于市场机制的节水效益分享、节水效果保证、用水费用托管等节水服务模式。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的协调衔接,参与节水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安排节约用水重大项目。

第八条  本行政区域用水实行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覆盖市、县(区)的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强化节水约束性指标管理。

第十六条  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制度,完善供用水计量体系,强化生产用水管理。大力推广高效冷却、洗涤、循环用水、废污水再生利用、高耗水生产工艺替代等节水工艺和技术,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建设节水型企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城市管理、商务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要求。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以用水计划为依据,对计划用水户用水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扶持和发展节约用水社会组织,引导公众广泛参与节约用水活动。推行合同节水管理,支持节约用水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节约用水咨询、设计、评估、检测、认证等服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水、城市节水、城镇排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等方面工作,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和办法,落实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开发利用工作要求。

落实节水税收优惠政策,水平衡测试,充分发挥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节水、水资源保护和再利用等方面的支持作用。

第十七条  加快制定和实施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建设实施方案,推进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制水工艺,定期进行管网巡查和漏损维修、改造,自用水率和管网漏损率符合国家、省或者行业标准。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学校节水工作,落实校园节水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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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用水户,是指纳入用水计划管理的用水户,包括自备水源取水的和年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达到市级规定标准的单位。

(征求意见稿)

(四)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包括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以及水库、渠道等取水,并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等取水的高耗水建设项目宜参照开展节水评价。

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统,区内企业有条件的应当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国家节水行动,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促进节约用水的政策措施,开展农业节水增产、工业节水减排、生活节水降损等行动,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设计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鼓励设计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

水资源紧缺、水污染严重地区应当严格控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限制粗放式农业灌溉方式。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工农业生产布局,高效利用水资源。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普及节水知识,提高全民节水意识。

第三条  节约用水坚持统一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集约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管理机制。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制定促进节约用水的政策措施,通过水价调节、财政补助、节水奖励等方式,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统筹安排水利建设、水资源管理等各项水利发展、节水奖励专项引导资金,对节水型社会达标区、示范区、节水型载体建设、水平衡测试、水效领跑、节水教育基地、合同节水、节水技术改造和非常规水源利用等项目给予支持。

第九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备水源取水的和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其中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下达用水计划。用水计划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水需求确定。

居民生活用水应当推行一户一表,普及使用节水型器具。

(六)对严重浪费水的行为予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五)在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与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使用公共供水的超计划用水单位,按规定对超出部分的基本水价进行累进加价。

鼓励入园企业开展企业间的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建立园区企业间循环、集约用水产业体系。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宜选用适合本地区的植被,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联系人:王彦东,电话:0527-84399196。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相关资金支持节水工作,加大节水投入力度,建立节水财政奖励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含节约用水的内容。

第十二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对不同性质用水分别分类计量;加强用水、节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建立用水、节水台账,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水平衡测试,按时报送节水报表。

3.在下方表格填写并在线提交。

累进加价收费的加价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用于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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