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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土保持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收费情况、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2023-08-07 07:00:36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制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内容、方式、范围等抽样检查事项。
责任主体   包头市水务局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部门规章】《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 根据2015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移送责任:发现违规行为,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4)事后监管责任:对需要复检的,用水报告书,进行复检,取水许可证,并出具报告,检查违法行为是否已经改正。
(2)处置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权力名称   对水土保持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备注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本)
第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具体实施机构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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