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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灵山恩邦医水土保持方案院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3-08-06 07:00:57

(一)项目位于钦州市灵山县三海街道三海村委城北路南侧、海岩路西侧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78hm2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级目标: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9%,表土保护率达到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7%。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水资源论证表,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区域水资源论证,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严格贯彻执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

 

      2022年2月21

)同意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168.18万元。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37号)中“建设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医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规定,本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公司递交灵山恩邦医院项目(项目代码:2102-450700-04-01-561089)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委托广西宏源水利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了审查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灵山恩邦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取水证,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向钦州市水利局、灵山县水利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三)同意按主体工程区、施工生产生活区和临时堆土场等3分区布设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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