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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水土保持方案方案管理工作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
2023-04-16 02:00:59

一、自2023年3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53号令第十条规定,,分级受理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此前已经受理的,由受理审批审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按程序开展审批。

  江门市水利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已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保障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3年3月8日

  

四、按照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上述单位此前已签订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技术服务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二、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两类,取水许可证,目前仍按现行征占地面积和挖填土方量确定方案的类型,水资源论证表,待上级有新的政策要求调整后再进行调整。其中,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1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1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三、自2023年3月1日起,市、县(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决定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各地要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学习,加大宣传力度,确保相关水土保持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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