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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钦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水土保持方案所科研试验基地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3-03-26 02:00:01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钦州市水利局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你单位《关于申请对钦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科研试验基地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委托广西合士嘉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对钦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科研试验基地项目(项目代码:2016-450702-01-01-002058)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了审查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钦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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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修编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二级标准: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5%,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5%,表土保护率达到87%,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5%区域水资源论证,林草覆盖率达到22%

(三)同意按科研试验区、办公生活区和道路工程区等3个分区布设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向钦州市水利局、钦南区水利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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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二)严格落实方案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取水证,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水资源论证表,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严格贯彻执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

?????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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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或建设活动开始前应向钦南区税务局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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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意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142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139333.34元。

(一)项目位于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高明村委,项目总挖方量5.77m3,填方量5.77m3,无弃方;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2.67h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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