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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管理区域水土保持与水土保持
2022-01-31 07:00:17

  2021年9月10日      

  二、严格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工作。对报备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未投入使用的,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核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并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告。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代建)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已报备的生产建设项目中选取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以及根据跟踪检查和验收报备材料核查的情况发现可能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比例每年不低于本级自主验收报备生产建设项目数的20%。对现场核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以及不满足验收标准而通过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责令生产建设(代建)单位整改,达到验收标准和条件后重新组织自主验收和报备。生产建设(代建)单位未按规定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的,视同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水利局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设(代建)单位:

  三、严肃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组织调查和处罚。对存在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建设(代建)单位,以及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技术服务机构,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在作出处罚决定后的7个工作日内报送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同时向社会公布。

  根据工作需要,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工作重申要求如下:

  一、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和报备工作。各生产建设(代建)单位要严格按照《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厦水利〔2018〕11号)要求,区域水土保持方案,依法依规在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或投入使用前)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于验收通过3个月内且投入使用前,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或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意见表)、水土保持监测报告表、公开验收情况材料。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指导,督促指导生产建设(代建)单位认真履行水土保持法律责任。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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