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32860200
科学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烟台全面发力防治水土流失
2021-12-16 07:00:12

  水母网5月28日讯(YMG记者 姜乾 通讯员 徐晓静)“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活动,严禁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昨天,记者从市水利局获悉,市政府日前印发《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主要从全面防治水土流失、提高治理效益、落实防治责任、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等四个方面入手,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美丽烟台建设。该意见自6月1日起施行,将对进一步健全我市水土保持制度体系,推动水土流失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全面实施,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国际滨海城市发挥积极作用。

  科学编制水土保持规划 健全水土保持制度体系

  全面发力防治水土流失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防治水土流失。文件指出,要科学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荒山荒坡、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以及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区域等,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同时,要求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水土保持验收,应提高防治标准,加强施工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缩短地表裸露时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文件指出,要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凡开办扰动地表、损坏植被、挖填土石方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水土保持功能明显降低、水土流失状况严重恶化以及划定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等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限制审批。

  在加强管理和严格控制方面,文件要求,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烧窑、修路等活动的监督管理,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烧窑、规划外修建道路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生产建设经营活动需开挖山体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同时,严令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有关规定逐步退耕,水土保持监测,并采取植树种草、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在25度以下、5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今后要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治理,要求县级以上政府(管委)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技术培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支持单位及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此外,水土保持方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相关新闻
Copyright © 2020 紫旭节能环保 版权所有
客服邮箱:hbzxjnhb@163.com
冀ICP备18002859号-3
微信公众号
项目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