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32860200
四川省水利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审批服务指南
2021-12-13 02:00:33

二、法定依据

(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修订)第八条:“在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验收合格条件的,方可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三、申请条件

(一)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为省水利厅批复或按水利部办公厅文件(办水保[2015]247号)明确协同下放到省级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

在四川省境内,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六)依照有关规定已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2012年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区域水土保持方案,公告第77号)第二十三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区域水土保持方案,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水土保持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加强监理,保证工程质量。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对其监测结论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审批服务指南

13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设施验收

(五)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135-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一、适用范围

(四)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七)省水利厅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特邀专家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由验收组成员及被验收单位的代表签字,形成验收成果文件。

(三)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相关新闻
Copyright © 2020 紫旭节能环保 版权所有
客服邮箱:hbzxjnhb@163.com
冀ICP备18002859号-3
微信公众号
项目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