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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安井冈山水电站220千伏水土保持送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2021-12-10 02:00:41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60号)及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现批复如下:

 

九、基本同意《方案》提出的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原则、依据及方法。本工程水土保持措施总投资223.49万元,其中工程措施为32.27万元,植物措施为36.43万元,临时措施为96.26万元,独立费用为44.80万元,水土保持监理费为6.00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为8.00万元,基本预备费为6.29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为7.44万元。

吉安市水利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29日印发

一、吉安井冈山水电站220千伏送出工程位于吉安市境内,线路途经吉安市万安县、泰和县两个县级行政区域。项目包括澄江220kV变电站井冈山水电站间隔扩建工程和井冈山水电站~澄江变220kV线路工程。工程线路总长33.62km,其中万安县路径长度5.72km,泰和县路径长27.90km。输电线路沿线共布设牵张场5处,跨越施工场地10处,全线共架设杆塔99基,属新建工程。本工程总占地面积为7.44hm,永久占地1.40hm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临时占地6.04hm。本工程挖填方总量为4.1万m其中:挖方2.05万m3,填方2.05万m3无借方和弃方。项目建设单位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吉安供电分公司,项目于2019年9月开工,预计2020年10月完工。工程投资总额5584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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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方案》编制结构完整,采用依据准确,报告表编制的总体框架和基本内容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及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

十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及《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划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水保设施完工后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并将验收材料报方案审批单位报备。

关于吉安井冈山水电站220千伏送出工程

十一、按照批复的《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要积极配合和主动接受各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的依法检查监督。

 2020年10月29日

四、基本同意《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预测内容,预测时段及方法。经预测,本工程施工建设扰动地表、损毁植被面积7.44hm2。项目区扰动后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总量为193.62t,其中新增水土流失量约为113.14t。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八、基本同意《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水保工程典型设计及实施进度安排,水土保持监测,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进度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

你公司报来《关于对<吉安井冈山水电站220千伏送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行政审批的请示》收悉。

三、项目区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区,区域多年平均降雨量1458mm,,平均气温18.1℃。项目地处南方红壤区,土壤侵蚀类型以水力侵蚀为主,土壤容许流失量为500t/km2.a。根据水利部《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士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西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本项目涉及泰和县、万安县均为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的规定,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六、基本同意《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本项目防治责任范围总面积为7.44hm2

 

七、基本同意《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本项目建设区水土流失防治分区:一级分区:按照地貌分为两个区,即平原区、山丘区。二级分区:按项目组成,间隔扩建工程为澄江变扩建区;输电线路工程分为塔基区、塔基施工场地区、牵张场区、临时施工道路区、跨越施工场地区和杆塔拆除区。

此复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吉安供电分公司:

 

十、按规定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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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设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基本同意至设计水平年(2021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吉水利水保字〔20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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