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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区域水土保持验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咸水务函〔2018〕50号) 政策解读
2021-12-07 07:00:23

三、主要内容

一是全面停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自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新受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申请,之前已受理的转为自主验收

2017 年 9 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 号)取消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和水利部、省水利厅有关文件要求,区域水土保持方案,市水利和湖泊局(原市水务局)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咸水务函〔2018〕50号),就规范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是继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严守生态红线,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项目坚决不予批。建立生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台账,水土保持验收,有针对性的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对于“未批先建”、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倾倒废弃土石渣、不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未验先投”等违法违规行为,水土保持方案,依法严肃查处。

二是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主体、条件、程序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主体责任单位是建设单位。对存在“未批先建”、未履行变更审批、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未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情形的项目,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验收程序包括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召开验收会议明确验收结论、公开验收资料和报备验收材料等环节。

二、制定依据

主要是《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 号)、《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 号)、《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鄂水利函〔2017〕790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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