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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收费清单(水土保持方案涉企)“一张网”
2021-12-03 02:00:02
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区域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审批部门   省水利厅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  

  2.《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1992年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区域水土保持方案,2010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凡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并进行土石方开挖、填筑、转运、堆存的生产建设项目(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等),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处理意见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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