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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水土保持方案持方案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2021-11-23 02:00:01

2.规范设计和施工管理。入园单体建设项目应当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弃渣场等重要防护对象要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责任,强化奖惩制度,规范施工行为。

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条件

6.结果运用。市水利局对各类开发区完成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入园单体建设项目,实行简化措施,其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或者备案制管理,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生产建设单位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做出承诺。

我市境区内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其他特定区域的管理机构及其相应的管理范围。

将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评估由单体把关转变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审转变为申请前服务,各类开发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成果,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2.市水利局负责审查审批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

四、区域评估内容

(二)实施时间

2.对按规定需要单独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制等形式简化评估审批,即来即办。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责任追究

七、相关保障措施

我市境区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开发区“五通一平”之前,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

3.对不符合或需要突破评估结果的,按照原有规定程序办理。

2.建立协调机制。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牵头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

3.实行信用监管。市水利局建立水土保持信用体系,实行水土保持信用监管。对生产建设单位、中介机构、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情形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或者“失信黑名单”,并在水利行业、国家和地方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对水土保持违法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和社会监督,让违法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征占地面积5公顷(75亩)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5.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合适途径公布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结果。

2.明确编制单位。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牵头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执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等规程规范。

(一)实施步骤

4.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水利局要以开展长江经济带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为重点,对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批先弃”等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一)强化结果运用

3.加强情况沟通。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并按照《衡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及时送工作进展情况。

1.加强跟踪检查和验收核查。市水利局加强对各类开发区入园单体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跟踪检查采取遥感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每年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10%。对有举报线索、不及时整改的项目组织专项检查。加强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监督管理,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项目,接受报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对不符合规定程序或者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入园单体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不需审批部门组织技术评审,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专家技术评审意见作为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技术支撑和基本依据,技术评审单位对技术评审意见、专家对签署的意见负责。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时,只需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至少有一名省级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

1.项目可研编制时,相关专业篇章可直接引用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成果,并着重说明与成果的符合性。

1.建立协作机制。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应明确一名领导总协调,确定一个内设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加强指导,水土保持验收,全力协助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征占地面积3.33公顷(50亩)以下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只需填报登记表,不需要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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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制等形式的入园单体建设项目,各主管部门应制定加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后监管不放松、不缺位,相关工作标准不降低。

4.组织报批。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初步成果完成后,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行文报送省水利厅申请审查审批。

1.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由批准设立各类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审查审批。

五、实施方式

?征占地面积3.33公顷(50亩)以上5公顷(75亩)以下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其余区域、事项一般应结合片区控制性规划编制工作同步开展,做到成熟一片、实施一片,成熟一项、实施一项。

六、结果应用及监管有关要求

1.确定各类开发区区域评估范围、事项。我市境区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结合开发区规划、开发时序和建设实施等情况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事项现有的落实情况,研究确定评估范围、事项和编制要求,形成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方案。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衡阳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以及衡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关于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等有关要求,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衡阳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其他特定区域(以下统称开发区)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有关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区域评估主体及范围

3.组织初审。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协调市水利局组织初审,形成初审意见;编制单位按照初审意见修改完善。

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确定的首批区域评估范围、事项,原则上应于2019年12月31前完成全部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和报批工作,并正式公布运用。

三、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权限

明确各类开发区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和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区域评估范围、区域评估工作原则、评估指标、开发区洪涝分析、土石方平衡调运、建设项目高程控制、水土保持防治体系及水土保持措施、投资估算、责任主体及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社会单位水土保持责任等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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