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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证是一样的吗?
2021-07-16 07:09:01
  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办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建设项目需要取水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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